廣東供用電
合同管理辦法的詳細內容
廣東電網公司
合同管理辦法(修訂)
1、總則
1.1 為保障公司依法經營,規范
合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南方電網公司
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1.2
合同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及“審批權與簽署權相分離”的原則。
2、適用范圍
2.1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直屬各地市供電局及其職能部門、二級機構以及縣級供電子公司。
2.2 公司直屬中心機構
2.2.1 廣東電網公司電力調度通信中心、廣東電網公司電力科學研究院、廣東電網公司電力通信設備運維中心、廣東電網公司教育培訓中心、廣東電網公司物流中心按照大型及以下地市供電局的規定
執行。
2.2.2 廣東電網公司信息中心、廣東電網公司機關服務中心
合同審查按照公司本部職能部門的規定
執行(本辦法第 6.3 條),其他管理制度按照大型及以下地市供電局的規定
執行。
2.3 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縣級供電子公司除外)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合同管理辦法,報公司
合同管理部門審定后頒布,在本單位范圍內適用。
3、規范引用文件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3.2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合同管理辦法》
4、定義
4.1 本辦法所稱“
合同”是指除供用電
合同、供用電方案協議、公用電房協議及勞動
合同以外的各類協議。
4.2 本辦法所稱
合同管理,是指
合同的起草、審查、審批、簽署和蓋章、履行、變更和解除、糾紛處理、編號及檔案管理、檢查與考核等流程及相關工作。
4.3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4.4 本辦法所稱“特大型供電局”是指廣州供電局、深圳供電局、佛山供電局、東莞供電局。
5、職責
5.1
合同管理部門職責公司戰略策劃部是公司
合同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公司
合同管理工作。直屬各供電局辦公室是本單位
合同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
合同管工作。其職責是:
5.1.1 制訂
合同管理制度,并規范、監督、檢查其
執行。
5.1.2 負責
合同的合法性審查、編號、審核與
合同相關的授權委托書。
5.1.3 根據需要,提出增加
合同審查會簽部門的建議。
5.1.4 根據有關部門(單位)要求,協助招投標文件審查、
合同起草和談判等工作,負責復核
合同當事人的資信情況。
5.1.5 參與
合同糾紛的協調,辦理
合同糾紛仲裁、訴訟等法律工作。
5.1.6 負責
合同管理相關信息統計、分析。
5.2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職責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是指按職責分工確定或由本單位領導指定,負責
合同立項、談判、起草、履行、歸檔等工作的部門(單位)。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是公司本部的
合同承辦部門。直屬各地市供電局的職能部門、二級機構(含區縣供電局、物流中心),是各地市供電局的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各縣級供電子公司的職能部門,是縣級供電子公司的
合同承辦部門。其職責是:
5.2.1 調查并跟進
合同當事人資信情況,對
合同當事人資信情況負直接責任。資信調查的內容包括:
5.2.1.1 營業執照及其有效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等。
5.2.1.2 商業信譽及經營業績情況等。
5.2.1.3 承擔該
合同業務必須具備的其他資質條件等。
5.2.2
合同談判、起草、會簽、歸檔、履行等工作。
5.2.3 對
合同項目的合法性、經濟性、可行性、完整性及對
合同價款的合理性負直接責任。
5.2.4 處理未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的
合同糾紛。
5.2.5 審查
合同涉及的招投標文件,對
合同與招投標文件的一致性負直接責任。
5.3
合同審查部門職責
合同審查部門,是負責
合同會簽審核的部門。
合同審查部門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所有
合同均需經
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查;涉及專業技術的
合同,應有專業技術部門參與審查。
合同審查部門應復核
合同與招投標文件的一致性。
5.3.1
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
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和完備性。
5.3.2 財務部門負責審查
合同項目資金、資產來源的合法合規性,包括:
合同項目是否納入公司預算范圍,是否有相應、合法的資金來源,
合同的付款方式是否合法合規。
5.3.3 專業技術部門負責審查技術及產品的合格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進性以及技術條款的準確性、完備性。
6、管理內容和要求
6.1 一般規定
6.1.1 除簽字、蓋章程序外,
合同起草、審查、審批和編號等程序,在
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中完成,但物資類
合同流程,在物資管理信息系統中完成。
6.1.2 公司本部及地市供電局的職能部門、二級機構必須以公司或地市供電局名義對外簽訂
合同,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
合同。
6.1.3
合同審批及簽署實行分級管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分管領導、公司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公司本部
合同的批準權人及簽署權人,具體見本辦法第 6.4 和 6.8.1 條。各地市供電局負責人、分管領導,以及特大型供電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各供電局
合同的批準權人及簽署權人,具體見本辦法第 6.5 條和 6.8.2 條。其他個人不得批準或簽署
合同。縣級供電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領導為縣級供電子公司
合同的批準權人及簽署權人,具體見本辦法的第 6.6 條和 6.8.3 條。
6.1.4
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簽訂。
6.1.5
合同附件包括中標通知書、技術協議書、項目批準文件、會議紀要、資質證書等相關文件。
6.2
合同起草
6.2.1
合同原則上應由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起草或以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為主起草。
6.2.2
合同示范文本起草
6.2.2.1 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已頒布
合同示范文本的,公司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提出是否適用的意見,會
合同管理部門審核后頒布。
6.2.2.2 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
合同示范文本的,對需重復使用的
合同文本,由公司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起草示范文本,會公司
合同管理部門審核后頒布。
6.2.2.3
合同起草一般應采用公司頒布的示范文本。公司沒有頒布示范文本的,由各單位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起草示范文本,會本單位
合同管理部門審核后頒布,在本單位范圍內適用。
6.3
合同審查
6.3.1
合同起草后必須送財務部門審查,根據需要送其他業務部門審查。
6.3.2
合同經其他部門審查后送
合同管理部門審查,但若采用示范文本的,無需送
合同管理部門審查。
6.3.3 各審查部門應按照本辦法第 5.3 條的規定,對
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原則上應按
合同審查部門的意見進行修改,并將修改情況向相應的審查部門反饋。
6.4 公司本部
合同審批
6.4.1
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權限:以下
合同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
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
6.4.1.1 公司兼并、分立、解散的
合同。
6.4.1.2 按公司規定屬于重大資產處分的
合同。
6.4.1.3 涉外
合同,包括與境外政府、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在中國的分支機構簽訂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采購
合同等。
6.4.1.4
知識產權轉讓
合同,包括
商標權、
著作權、
專利權等
知識產權轉讓
合同。
6.4.1.5 公司重大事項的戰略合作
合同,長期影響公司經營的重大
合同。
6.4.1.6 擔保
合同,包括保證
合同、抵押
合同、質押
合同、留置
合同、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數據電文及其他具有擔保條款的
合同。
6.4.1.7 借貸及融資
合同、委托貸款
合同、由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協議。
6.4.1.8 其他未經招投標且標的額為等值人民幣 1 億元以上的
合同。
6.4.1.9 未納入公司預算范圍或超過批準的年度預算的
合同。
6.4.2 公司分管領導審批權限:除本辦法第 6.4.1 和 6.4.3 條規定外的
合同,授權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6.4.3 公司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權限:除本辦法第 6.4.1 條規定外的
合同,已列入公司年度預算,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合同,授權該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6.4.3.1 除一級物資采購框架協議外,其他已經招投標的
合同。
6.4.3.2 未經招投標且標的額在人民幣 50 萬元以下的
合同。
6.5 地市供電局
合同審批
6.5.1 地市供電局負責人審批權限以下
合同經地市供電局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地市供電局負責人審批。
6.5.1.1 特大型供電局已列入局年度預算,已經招投標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合同:
6.5.1.1.1 工程類、資本性
合同:主配網基建工程施工
合同、物資采購框架協議訂單、物資專項
合同及主配網資產用戶遷改補償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5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的。
6.5.1.1.2 工程類、資本性
合同:小型基建項目、大修項目、技改項目、信息化項目、科技項目、其他工程類、資本性項目下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300 萬元以上 3000 萬元以下的。
6.5.1.1.3 經營類、費用性
合同:農電服務
合同、VI、一戶一表費用性支出、科技開發、物業管理項目,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3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的。
6.5.1.1.4 經營類、費用性
合同:租賃、規劃類研究開發、營銷費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統維護、生產材料購置、低值易耗品購置、消防維護保養、綠化、保安等其他單項
合同,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的。6.5.1.1.5 除本辦法第 6.5.1.1.1-6.5.1.1.4 條規定外的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且已經招投標的
合同的。已列入局年度預算,未經招投標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合同:
6.5.1.1.6 工程類、資本性
合同:主配網基建工程施工
合同、物資采購框架協議訂單、物資專項
合同及主配網資產用戶遷改補償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0 萬元以上 5000萬元以下的。
6.5.1.1.7 工程類、資本性
合同:小型基建項目、大修項目、技改項目、信息化項目、科技項目、其他工程類、資本性項目下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0 萬元以上 3000 萬元以下的。
6.5.1.1.8 經營類、費用性
合同:農電服務
合同、VI、一戶一表費用性支出、科技開發、物業管理項目,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的。
6.5.1.1.9 經營類、費用性
合同:租賃、規劃類研究開發、營銷費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統維護、生產材料購置、低值易耗品購置、消防維護保養、綠化、保安等其他單項
合同,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的。
6.5.1.1.10 除本辦法第 6.5.1.1.6-6.5.1.1.9 條規定外的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且未經招投標的
合同。 6.5.1.2 大型及以下供電局 6.5.1.2.1 工程類、資本性
合同:主配網基建工程施工
合同、物資采購框架協議訂單、物資專項
合同及主配網資產用戶遷改補償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0 萬元以上 5000萬以下的。
6.5.1.2.2 工程類、資本性
合同:小型基建項目、大修項目、技改項目、信息化項目、科技項目、其他工程類、資本性項目下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0 萬元以上 3000 萬元以下的。
6.5.1.2.3 經營類、費用性
合同:農電服務
合同、VI、一戶一表費用性支出、科技開發、物業管理項目,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的。
6.5.1.2.4 經營類、費用性
合同:租賃、規劃類研究開發、營銷費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統維護、生產材料購置、低值易耗品購置、消防維護保養、綠化、保安等其他單項
合同,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的。6.5.1.2.5 除本辦法第 6.5.1.2.1-6.5.1.2.4 條規定外的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5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的。
6.5.2 地市供電局分管領導審批權限以下
合同授權地市供電局
合同業務分管領導審批:
6.5.2.1 特大型供電局
6.5.2.1.1 二級采購物資框架協議。
6.5.2.1.2 除本辦法第 6.5.1.1 和 6.5.3.1 條規定外的
合同。 6.5.2.2 大型及以下供電局 6.5.2.2.1 二級采購物資框架協議。
6.5.2.2.2 除本辦法第 6.5.1.2 條規定外的
合同。
6.5.3 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權限
6.5.3.1 特大型供電局已列入局年度預算,已經招投標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合同,授權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6.5.3.1.1 工程類、資本性
合同:主配網基建工程施工
合同、物資采購框架協議訂單、物資專項
合同及主配網資產用戶遷改補償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300 萬元以下的。
6.5.3.1.2 工程類、資本性
合同:小型基建項目、大修項目、技改項目、信息化項目、科技項目、其他工程類、資本性項目下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0 萬元以下的。
6.5.3.1.3 經營類、費用性
合同:農電服務
合同、VI、一戶一表費用性支出、科技開發、物業管理項目,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0 萬元以下的。
6.5.3.1.4 經營類、費用性
合同:租賃、規劃類研究開發、營銷費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統維護、生產材料購置、低值易耗品購置、消防維護保養、綠化、保安等其他單項
合同,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30 萬元以下的。
6.5.3.1.5 除本辦法第 6.5.3.1.1-6.5.3.1.4 條規定外的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50 萬元以下且已經招投標的。已列入局年度預算,未經招投標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合同,授權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6.5.3.1.6 工程類、資本性
合同:主配網基建工程施工
合同、物資采購框架協議訂單、物資專項
合同及主配網資產用戶遷改補償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50 萬元以下的。
6.5.3.1.7 工程類、資本性
合同:小型基建項目、大修項目、技改項目、信息化項目、科技項目、其他工程類、資本性項目下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 萬元以下的。
6.5.3.1.8 經營類、費用性
合同:農電服務
合同、VI、一戶一表費用性支出、科技開發、物業管理項目,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 萬元以下的。
6.5.3.1.9 經營類、費用性
合同:租賃、規劃類研究開發、營銷費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統維護、生產材料購置、低值易耗品購置、消防維護保養、綠化、保安等其他單項
合同,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 萬元以下的。
6.5.3.1.10 除本辦法第 6.5.3.1.6-6.5.3.1.9 條規定外的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10 萬元以下且未經招投標的
合同。
6.5.3.2 大型及以下供電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審批
合同,大型及以下供電局的
合同均需經分管領導審批。
6.6 縣級供電子公司
合同審批
6.6.1 縣級供電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權限:以下
合同經縣級供電子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供電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
6.6.1.1 工程類、資本性
合同:主配網基建工程施工
合同、物資采購框架協議訂單、物資專項
合同及主配網資產用戶遷改補償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
6.6.1.2 工程類、資本性
合同:小型基建項目、大修項目、技改項目、信息化項目、科技項目、其他工程類、資本性項目下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3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
6.6.1.3 經營類、費用性
合同:農電服務
合同、VI、一戶一表費用性支出、科技開發、物業管理項目,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3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
6.6.1.4 經營類、費用性
合同:租賃、規劃類研究開發、營銷費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統維護、生產材料購置、低值易耗品購置、消防維護保養、綠化、保安等其他單項
合同,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
6.6.1.5 除本辦法第 6.6.1.1-6.6.1.4 條規定外的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
合同。
6.6.2 縣級供電子公司分管領導審批權限:除本辦法第 6.6.1 條規定外的
合同,授權縣級供電子公司
合同業務分管領導審批。
6.7
合同上報
6.7.1 上報公司本部的
合同以下
合同經各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公司本部審批:
6.7.1.1 公司兼并、分立
合同。
6.7.1.2 按公司規定屬于重大資產處分的
合同。
6.7.1.3 擔保
合同,包括保證
合同、抵押
合同、質押
合同、留置
合同、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數據電文及其他具有擔保條款的
合同。
6.7.1.4 借貸及融資
合同、委托貸款
合同、由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協議。
6.7.1.5 未納入預算或超過預算的
合同。
6.7.1.6 其他長期影響本單位經營的重大
合同。
6.7.1.7 各單位認為應當報批的其他重大
合同。
6.7.1.8 工程類、資本性
合同:主配網基建工程施工
合同、物資采購框架協議訂單、物資專項
合同及主配網資產用戶遷改補償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5000 萬元以上的。
6.7.1.9 工程類、資本性
合同:小型基建項目、大修項目、技改項目、信息化項目、科技項目、其他工程類、資本性項目下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3000 萬元以上的。
6.7.1.10 經營類、費用性
合同:農電服務
合同、VI、一戶一表費用性支出、科技開發、物業管理項目,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00 萬元以上的。
6.7.1.11 經營類、費用性
合同:租賃、規劃類研究開發、營銷費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統維護、生產材料購置、低值易耗品購置、消防維護保養、綠化、保安等其他單項
合同,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00 萬元以上的。
6.7.1.12 除本辦法第 6.7.1.1-6.7.1.11 條規定外的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00 萬元以上的。
6.7.2 縣級供電子公司上報地市供電局的
合同以下
合同通過縣級供電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同意后,報地市供電局審批:
6.7.2.1 公司兼并、分立
合同。
6.7.2.2 按公司規定屬于重大資產處分的
合同。
6.7.2.3 涉外
合同,包括與境外政府、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在中國的分支機構簽訂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采購
合同等。
6.7.2.4
知識產權轉讓
合同,包括
商標權、
著作權、
專利權等
知識產權轉讓
合同。
6.7.2.5 重大事項的戰略合作
合同,長期影響縣級供電子公司經營的重大
合同。
6.7.2.6 擔保
合同,包括保證
合同、抵押
合同、質押
合同、留置
合同、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數據電文及其他具有擔保條款的
合同。
6.7.2.7 借貸及融資
合同、委托貸款
合同、由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協議。
6.7.2.8 未納入預算或超過預算的
合同。
6.7.2.9 各縣級供電子公司認為應當報批的其他重大
合同。
6.7.2.10 除本辦法第 6.7.2.1-6.7.2.9 條規定外的
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 100 萬元以上的。
6.8
合同簽署、蓋章及授權
6.8.1 公司本部
合同簽署及授權
6.8.1.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權限:本辦法第 6.4.1.1-6.4.1.5 條規定的
合同,原則上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但
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授權分管領導或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
6.8.1.2 公司分管領導簽署權限:除本辦法第 6.4.1.1-6.4.1.5 條規定的
合同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的其他
合同,授權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6.8.1.3 公司部門負責人簽署權限:除本辦法第 6.4.1 條規定外的
合同,授權該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但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得轉授權他人簽署
合同。
6.8.1.4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公司分管領導即獲得本辦法第 6.4.2 條、第 6.8.1.2條規定的授權;公司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即獲得本辦法第 6.4.3 條、第 6.8.1.3 條規定的授權。根據本辦法授權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定期對每一
合同簽署人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如
合同他方要求我方就具體
合同出具《授權委托書》的,由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辦理。
6.8.1.5
合同承辦人根據上述簽署及授權規定,憑
合同審批表辦理簽署、蓋章手續。
6.8.2 地市供電局
合同簽署及授權
6.8.2.1 地市供電局分管領導簽署權限:本辦法第 6.7.1 條及地市供電局負責人審批的
合同,原則上由地市供電局分管領導簽署,但地市供電局負責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己簽署或授權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
6.8.2.2 地市供電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權限:
6.8.2.2.1 地市供電局分管領導審批的
合同,授權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
6.8.2.2.2 特大型供電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其有權審批的
合同。
6.8.2.3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地市供電局分管領導即獲得本辦法第 6.5.2 條、第
6.8.2.1 條規定的授權;地市供電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即獲得本辦法第 6.5.3 條、第 6.8.2.2 條規定的授權。根據本辦法授權規定,地市供電局負責人定期對每一
合同簽署人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如
合同他方要求我方就具體
合同出具《授權委托書》的,由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辦理。
6.8.2.4
合同承辦人根據上述簽署及授權規定,憑
合同審批表辦理簽署、蓋章手續。
6.8.3 縣級供電子公司
合同簽署及授權
6.8.3.1 縣級供電子公司分管領導簽署權限:本辦法第 6.7.2 條及縣級供電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的
合同,原則上由縣級供電子公司分管領導簽署,但縣級供電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己簽署或授權部門負責人簽署。
6.8.3.2 縣級供電子公司部門負責人簽署權限:縣級供電子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的
合同,授權
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簽署。
6.8.3.3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縣級供電子公司分管領導即獲得本辦法第 6.6.2 條、第 6.8.3.1 條規定的授權;縣級供電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即獲得本辦法第 6.8.3.2 條規定的授權。根據本辦法授權規定,縣級供電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定期對每一
合同簽署人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如
合同他方要求我方就具體
合同出具《授權委托書》的,由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辦理。
6.8.3.4
合同承辦人根據上述簽署及授權規定,憑
合同審批表辦理簽署、蓋章及歸檔手續。
6.8.4
合同蓋章
6.8.4.1 簽訂
合同一律使用
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管理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執行,
合同印章管理人員不得由法律工作管理人員兼任。
6.8.4.2
合同簽署后,憑
合同審批表加蓋
合同專用章。兩頁以上的
合同文書(包括附件)應當加蓋騎縫章。
6.9
合同履行
6.9.1
合同履行由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負責。
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
合同生效后,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應當嚴格按照
合同約定履行。
6.9.2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在
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中及時、如實填寫《
合同履行情況記錄表》。
6.9.3
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按照公司有關財務制度
執行。
6.9.4 當
合同他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
合同時,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應依法采取措施,促使
合同他方全面、及時、實際履行。
6.10
合同變更和解除
6.10.1
合同變更或解除應由
合同承辦部門起草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一份新
合同按本辦法規定
執行。
6.11
合同糾紛處理
6.11.1 發生
合同糾紛,未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的,由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負責處理。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應盡快收集相關證據,并及時通知
合同管理部門,
合同管理部門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6.11.2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應將處理
合同糾紛產生的補充協議書、和解書或其他法律文書統一歸檔,并報
合同管理部門備案。補充協議書、和解書或其他法律文書的簽訂程序與
合同簽訂程序相同。
6.11.3 發生
合同糾紛,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的,由
合同管理部門歸口管理。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應當提供充分協助。
6.12
合同編號管理
6.12.1 公司使用統一的
合同編碼。
合同審批后由
合同管理部門進行
合同編號。《
合同編碼規則》見附件 2。
6.13
合同檔案管理
6.13.1 在
合同正式簽署后,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應妥善保管
合同文本(含附件)及
合同審批表,在每年 1 月底前將本部門(單位)本年度
合同統一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合同管理部門協助檔案部門進行督促檢查;
合同歸檔情況納入
合同年度檢查與考核內容,并予以通報。
6.13.2 在
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一個月內,
合同承辦部門(單位)應將
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中的
合同電子文檔,按要求填寫有關事項后,進行電子歸檔。
6.13.3 檔案部門應設立
合同存放柜,實行專柜管理。
7、檢查與考核
7.1 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因工作疏忽,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按照公司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2 公司
合同管理部門對直屬各地市供電局的
合同管理工作進行年度檢查考核,并予以獎懲。各項考核內容及分值見《
合同考核評分表》(附件 5)。
7.3 公司
合同管理部門會財務部門、監察審計部門對公司本部職能部門、直屬中心機構的
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與考核,并將檢查情況予以通報。地市供電局
合同管理部門會財務部門、監察審計部門對本單位職能部門、二級機構、縣級供電子公司的
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與考核,將檢查情況在本單位通報,并上報公司
合同管理部門。檢查與考核方式以抽查為主;抽查量不低于各部門(單位)當年簽訂
合同總份數的 10%。各項考核內容及分值見《
合同考核評分表》(附件 5)。
7.4 獎懲措施
7.4.1 公司
合同管理部門每年一年度公布上年度
合同管理工作考核結果,對考核評分前 5 名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
7.4.2
合同管理考核評分作為公司年度法律工作先進單位的評定依據之一。
8、附 則
8.1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司現行管理制度中涉及
合同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8.2 公司物流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物資
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報公司審批后頒布施行。
8.3 本辦法由公司戰略策劃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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