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土地怎么分配《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我國實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是以家庭聯(lián)產承包為主的制度,以家庭為承包主體單位,家庭內部成員都擁有承包使用土地的財產權利。但是,在實踐中,因我國土地承包在性質上與方式上的特殊性,
離婚時具體怎么處理還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來看。如果簽訂土地承包
合同或者領取經營權證的是在婚后且是以一方名義的,分為兩種情況。一,如果雙方婚后才在該土地組織生產的,或生活在該土地區(qū)域內,或者與該土地有利益責任關系的,如出租土地收取出租費,就都有使用該土地的資格。這時如果
離婚,根據(jù)民法關于夫妻雙方共同擁有財產的分割原理,對土地進行分割。如果土地在分割后其經濟價值沒有損失,則考慮多方因素后,如
離婚后老人贍養(yǎng)、子女撫養(yǎng)及當事人雙方身體狀況、謀生能力等,按夫妻各自及其所需撫養(yǎng)的家庭成員的份額進行分割,如丈夫一方需要撫養(yǎng)兩個小孩,妻子一方沒有需要照顧的家庭成員,則分割給丈夫的土地要比妻子的多。如果土地分割后其經濟價值有損,則土地歸夫妻任意一方所有,所有一方可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如丈夫擁有土地經營權,則丈夫需要給予妻子一定的經濟補償。二,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是城鎮(zhèn)居民的,則
離婚時土地經營權歸非城鎮(zhèn)居民的一方所有,如丈夫是城鎮(zhèn)居民,妻子非城鎮(zhèn)居民,則土地經營權歸妻子所有。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擁有土地經營權,有以下兩種情形:一,另一方在結婚后遷入戶口的,根據(jù)遷入后土地面積有無增加分為兩種情況。(一)《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如果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進行土地承包劃分的,也就是土地面積不隨遷入戶口的人數(shù)增加而增加,這就導致了婚后遷入戶口的一方對該土地面積的增加沒有貢獻,這時不管
離婚當事人是否都在該土地組織生產的,或生活在該土地區(qū)域內,或者與該土地有利益責任關系的,
離婚時遷入的一方都不能得到任何土地經營權。這種做法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假設丈夫擁有土地經營權,妻子在結婚后遷入戶口,
離婚后如果分給妻子一部分土地的經營權,就會減少丈夫可經營土地的面積,這就有失公平,且會影響農村的穩(wěn)定。(二)如果另一方結婚后戶口遷入的村集體是按“大穩(wěn)定、小調整”的方式進行土地承包劃分的,也就是適當給該戶分配村里多出來的土地,如可以開墾的土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使得婚后遷入戶口的一方對該土地面積的增加有一定貢獻,則
離婚后,增加的土地部分歸婚后才遷入戶口的一方,但如果有該承包戶其他成員份額的,如婚后生的小孩有的份額,要扣除。二,另一方戶口未遷入的,則其不在該土地組織生產的,或不是生活在該土地區(qū)域內,或者與該土地沒有利益責任關系,無分割獲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
離婚時,當事人實際有耕種土地,要想獲得分割,必須簽訂農業(yè)承包
合同也要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否則不具備分割土地經營權的資格。今天小編的介紹就到此為止啦,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律圖向在線的專業(yè)律師進行提問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