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家庭
離婚財產怎么分?
夫妻在
離婚時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說: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
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
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
離婚農村房屋怎么分割?
在農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買房等商品房買賣情形,一旦夫妻出現
離婚,
房產的處理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處理。婚前財產個人所有,婚后財產夫妻共有,這是2001年婚姻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
離婚時就判歸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所建,在
離婚時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
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結婚登記之后,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
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農村夫婦的
離婚財產和城市夫婦
離婚財產分割是一樣的,對于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有雙方進行協商分割,
房產也是根據是否由婚前建造和婚后建造來進行分割,雙方如果對于財產分割有相關的異議,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