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要式
合同嗎 一、什么是要是
合同
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
合同。根據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
合同分為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
二、
保險合同的概念
《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
保險人約定
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
保險人;
保險合同的內容是
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
保險人訂立
保險合同,并按照
保險合同負有支付
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
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
保險金責任的
保險公司。
三、
保險合同是否為要式
合同
保險合同應為非要式
合同,
保險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是否為
保險合同為要式
合同的理由?依
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前段所述,“投保人提出
保險要求,經
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
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
保險合同成立”,
保險合同成立之時間,為被
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條款內容達成協議之時,與
保險單之作成與否無關。是應屬諾成
合同而非要式
合同。
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后段規定,
合同成立后,
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
保險單或其他
保險憑證,并在
保險單或其他
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
合同內容。據此規定,益顯
保險單或憑證之制作,與契約之效力無關,只是契約內容之證明而已。
四、就
保險合同之特質言,應以非要式
合同定位為宜
保險合同保障的是因未來所發生的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之風險,而造成之生命或財產的損失。因此,在雙方達成協議至發放
保險單或暫保單間的時間,風險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須待取得
保險相關憑證后,
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對投保人而言,將會產生
保險之空窗期,實非投保
保險之本意。
保險合同是要式
合同嗎?以上內容已經對這個問題給出了答案。
保險合同存在不可預料、不可抗力的風險,根據《
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而言,
保險合同的成立并非與
保險單的做成相互掛鉤,而是與
保險人的同意承保而對應。因此,嚴格意義上而言
保險合同是非要式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