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被擔保債權數額是什么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是《擔保法》中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一,是抵押
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于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
在我國民法中,債權因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四種原因而產生,但《擔保法》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擔保法》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
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當事人不能對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設定抵押。依據我國《
合同法》的規定,在我國,有名
合同主要有:買賣
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
合同、贈與
合同、借款
合同、租賃
合同、融資租賃
合同、承攬
合同、建設工程
合同、運輸
合同、技術
合同、保管
合同、倉儲
合同、委托
合同、行紀
合同、居間
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
合同可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
合同也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需要注意的是,抵押
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
合同和抵押
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是指,在抵押
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范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范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
合同中應予以載明。
被擔保的債權的范圍
2、被擔保的債權的范圍我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抵押
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主債權主債權是主債務
合同中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一定支付義務的權利,其應支付的數額是確定的。在貸款
合同時,主債權是銀行貸款的本金。
(2)利息利息是主債權的合法孳息,它可以是法定利息,也可以是約定利息。主債務
合同一般并不規定利息的數額,只確定利息的計算方式。利息的計算期限則從債權發生之日至債權實現之日。分期履行的,則分期計算。
(3)
違約金
違約金是主債務
合同約定的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應當另行承擔的金錢給付責任,
違約金是
合同中事先約定的。
(4)損害賠償金損害賠償金是當事人因不履行債務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金是
違約行為發生后依法確定的。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不僅包括評估、拍賣或變賣抵押標的物的費用,也應包括為確認和實現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債權而發生的訴訟費或仲裁費、強制
執行公證費、
保全費和
執行費等。
擔保法中對被擔保債權數額的解釋,是作為擔保文件中一種法律提示性條款,主要還是作為一種約束的作用,也是擔保
合同中必備內容。抵押權的規范,最直接還是與個人的信用相聯系,而且個人信用度是主要參考點之一,那么對抵押以及擔保的時候,就有著很好的約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