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
合同屬于什么
起訴,需要承擔什么責任?一、不履行
合同屬于什么
起訴?
不履行
合同屬于
違約,可以提起
違約之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
違約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
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不履行
合同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
違約責任,對
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等。
不履行
合同屬于什么
起訴?因為
合同有具體的
合同法來作為法律依據,因此,我們可以通過
合同法中對于不履行
合同的相關規定對不履行
合同的一方進行
起訴。而被
起訴的一方若是判定“有罪”,則應該根據相關的規定來承擔不履行
合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