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通知是
合同的附隨義務?
在我國通知是
合同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作為民法理論的新興內容,盡管學者們對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達成的基本共識是: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
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這表明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
合同關系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其目的在于確保
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
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并非自
合同關系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著
合同關系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
附隨義務在我國中應嚴格定義為狹義的概念.其設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二是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違反附隨義務與違反給付義務一樣產生
違約責任.附隨義務的內容包括通知、協助、保密和基于誠信原則而產生的其他義務.經濟法擴展了附隨義務,使其作用更為凸現,實現了追求實質正義的理念。
二、附隨義務與其他義務的區別
債之關系的核心在于給付,給付具有不同的意義和功能。除給付義務外,債之關系上尚有先
合同義務、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
合同義務及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附隨義務的種類
債之關系為一種發展性之過程。附隨義務是在債之不斷發展過程中表現為不同的義務,唯其產生不得脫離誠實信用原則,其功能僅為輔助給付義務的實現。我國《
合同法》中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
合同當事人應將對
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于告知義務。
(2)關于說明義務,
合同當事人對
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在
合同當中需要約定的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個義務主要指的是履行
合同所應當承擔的義務,但一般情況下還存在著一定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它的種類是比較寬泛的,其中就包括通知的義務,除此之外,還有就是對于
合同事項,必須向對方說明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