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羈押必要性審查《規定》第二條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考量因素實踐中,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性的因素較多,主要因素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有的檢察機關在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性采取了量化方式,設置了加分項目、減分項目、否決項目等具體標準,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況作為評估是否繼續羈押的參考,《規定》對此也予以規定。三、法條鏈接:《規定》明確12種符合條件不用羈押的情形第十八條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三)過失犯罪的;(四)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五)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七)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八)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十一)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
起訴過程中,由于案件的需要可能會對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也就是對其進行羈押。但是否真的有羈押的必要呢?這還需要作出相應的審查才行。而在有關規定中也明確規定了一些不用羈押的情形,就包括預備犯、中止犯、過失犯罪等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