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無固定期勞動
合同優缺點是什么
好處:
1、企業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
2、對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利于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弊端: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
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對勞動者的利弊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一、自動生成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需要再書面簽訂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自動生成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需要不需要再簽訂固定勞動
合同根據勞動者需要而定,勞動者提出的可以簽訂。
二、無固定勞動
合同的注意問題
第一、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這是大前提;
第二、勞動者沒有《勞動
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即沒有出現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
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必須是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達成一致,這也是法定條件之一。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簽勞動
合同的意愿,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第四、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即如果具備了前三個條件,且勞動者已經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在《勞動
合同法》剛剛頒布實施時,很多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
合同有誤解,認為只要簽訂了無固定期限
合同就意味著抱上了鐵飯碗,其實這是對無固定期限
合同的誤解,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不是“鐵飯碗”,并非不可解除,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后同樣應該盡職盡責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同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等,否則同樣有可能被無償解除勞動
合同,其解除與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沒有多大區別,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如下情形:
1、協商解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2、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3、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用人單位存在未依約提供勞保條件、未及時足額付酬、未依法繳納社保費、規章制度違法、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4、勞動者立即解除:用人單位存在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法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無需事先告知。
5、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在履行
合同過程中,勞動者出現試用不合格、違法犯罪、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等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解除
合同。
6、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出現《勞動
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及其他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
合同。
7、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由于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雇多個勞動者的情形。用人單位在出現勞動
合同法41條規定的情形時,可以依法裁員。
當員工與用人單位成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后,對該員工來說其在該用人單位的待遇會隨著時間的增長,比其他的勞動
合同長得快,并且待遇項也會更多。如果該員工的能力突出,那么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一件很值得的
合同,但是對員工來說,跳槽就不是很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