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通知金適用前提是什么?代通知金的適用前提系企業在法定情形下合法解除勞動
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企業在上述法定情形下合法解除勞動
合同但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的,除應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得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二、解除勞動
合同形式有什么?勞動
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
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
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
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
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
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
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
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
合同的效力。解除勞動
合同是勞動
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
合同是維護勞動
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綜上所述,企業方面也有解除勞動
合同的權利,主要是法定解除及約定解除,職工患病不能繼續工作或者訂立
合同情況出現重大變更,企業沒能在一個月前通知的,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為代通知金。當然,除了這筆錢,企業還應該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