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
合同5萬
違約金是否合理?合理,勞動
合同所規定的的
違約金沒有具體的數額,主要是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的支出成本來具體計算。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
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是
合同法中
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只在兩種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勞動
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較明確規定勞動
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關于
違約金的標準,首先,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
違約金。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其次,勞動者違反規定的,可以約定
違約金。但是勞動者同法對于違反競業限制應當承擔
違約金的數額并沒有具體規定,這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反競業限制的
違約金也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二、勞動
合同可以約定
違約金的情形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但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此處的培訓費用包括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正常的職位、工資調整機制。因此勞動者無須擔心約定服務期后的職位和工資問題。2、約定保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對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有保密的義務。在勞動
合同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條款,同時約定
違約金,如果勞動者違反關于保密條款的規定,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同時,勞動者違反該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數額超出
違約金的,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追加。3、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實際上競業限制條款也是要求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和
知識產權相關事項的一種手段,所謂競業限制條款是指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
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同時勞動
合同法有又對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地域、期限等做了相關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
合同法中特別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所有書面
合同的
違約金數值取決于
違約造成的損失,如果勞動
合同當中對5萬
違約金的適用情形是勞動者提前提出離職的就要支付5萬的
違約金,這很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不清楚員工
違約的具體情形之下,無法準確的回答5萬的
違約金是否合理,公司可以約定
違約金的法定情形在法律中只規定了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