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訴離婚彩禮怎么退?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nèi)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
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chǎn)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二、彩禮返還要遵守哪些原則?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1、遵循當?shù)仫L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guī)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shù)氐娘L俗習慣。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三、如何對彩禮做出定性?彩禮系指以結婚為目的,男女雙方依照本地習俗給付對方特定的財物。具體包括禮金(聘禮)、貴重的首飾,給付對方準備添置衣物和陪嫁物品(家具或家用電器等)或辦婚宴酒席的大額現(xiàn)金等。同時規(guī)定不應認定為彩禮的情形:如雙方已支付并實際用于或籌備、舉行婚禮而宴請親友或給付親友的費用,屬于共同消費性支出,接受方并未實際取得收益;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表達情感互贈對方的小額財物,應認定為贈與關系,不屬彩禮之列;對彩禮數(shù)額認定發(fā)生爭議的可以按習俗存在媒人過手或現(xiàn)場目擊證人證實的予以認定。綜上所述,針對彩禮的返還問題,最高法頒布過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返還的條件。在實踐操作中,男方發(fā)起
離婚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法院也不會全額返還,會根據(jù)當?shù)孛袼准斑^錯程度,在充分考慮公平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