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糾葛
離婚具體是什么
離婚后財產糾紛,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
離婚方式,一是登記
離婚,二是訴訟
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
離婚后,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
離婚時分割,但
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
離婚后財產糾紛。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
離婚方式,一是登記
離婚,二是訴訟
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
離婚后,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
離婚時分割,但
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
離婚后財產糾紛。
離婚后財產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登記
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是訴訟
離婚后財產糾紛。
登記
離婚對于當事人
離婚的內容與訴訟
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于
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
訴訟
離婚后,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
再審的途徑。對于
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
起訴訟。
離婚財產的問題需要當事人進行有效的協商,一旦出現裂痕機會付諸法律手段,程序的繁雜會影響自己的生活,因此自己需要多加的注意具體的情況,盡量避免此類問題的出現,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著積極的意義,在法律上的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