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怎么算?
1.暫扣車輛
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在
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但應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20日。
2.責任認定
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
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
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3.傷殘評定
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于道路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4.賠償調解
公安機關在查明事故真相、認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損失后,可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
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
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
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調解過程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調解重大、復雜
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時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延長。
二、處理步驟
1、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
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
在查清
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
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
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
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
對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
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隨著道路上的車輛不斷增加,那么發生
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是大大提高,所以在發生
交通事故后,雙方也是需要及時的進行報警,交警部門也會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來劃分事故的責任方,如果因為
交通事故而造成了人員傷亡后,事故的責任方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