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為
逮捕繼續關押是什么意思?
轉為
逮捕繼續關押證明已基本認定有犯罪事實,需要作進一步偵查取證。由于公安機關
拘留時間的限制,有些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在
拘留期間中無法偵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極大的社會危險性,為保證案件的偵查順利進行和證據的收集,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
逮捕措施。
二、
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逮捕后案件事實、證據情況發生變化,使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逮捕作為保證偵查和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公安機關
拘留時間的限制,有些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在
拘留期間中無法偵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極大的社會危險性,為保證案件的偵查順利進行和證據的收集,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
逮捕措施。
逮捕之后,伴隨著案件的偵查,導致證據的變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需要立即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變更強制措施后已無社會危險性。在一些故意傷害、交通肇事、過時致人重傷、死亡等案件中,由于在審查
逮捕階段,犯罪嫌疑人沒有賠償被害方損失也沒有取得被害方的諒解而批準
逮捕。批準
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并積極賠償損失,從而得到了被害方的諒解。此時,對犯罪嫌疑人可以變更
逮捕強制措施。
3、發現犯罪嫌疑人有不適合關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期的婦女而又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后,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或者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不適合關押,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此外,發現懷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婦女的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變更
逮捕措施。但是,這必須以醫院的相關證明或相關司法鑒定為變更
逮捕措施的前提,以防止以此為借口造成變更
逮捕強制措施權力的濫用。
4、其他不適合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變更
逮捕措施的。這一兜底性條款有助于應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其他情形,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嚴格把握,仔細審查,以防隨意變更
逮捕強制措施。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行動并對當事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正常情況下應當進行
拘留,在此期間,公安機關繼續進行案件的取證工作。如果犯罪事實已經認定,那么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批捕,所以從
拘留轉為
逮捕意味著犯罪事實已經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