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拘留警察怎么抓人?1、公安機關
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
拘留證(持證);2、
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3、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
拘留人送
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
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5、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6、公安機關在異地
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
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二、
拘留的期限(一)
拘留期限的計算方法
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時間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時間。(二)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時間1、公安機關
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2、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
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
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
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在
執行行政
拘留的時候,應當出示執法證和相關的批捕文件,當事人有權檢查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件及文件。在確認無誤后,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另外,當事人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坦白個人的犯罪情況,爭取在法院判決時,能夠寬大處理,避免因不配合調查而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