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關押多久批捕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
逮捕的三大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
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
逮捕的
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
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于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
逮捕,而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
逮捕。
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
逮捕,還要看是否有
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
逮捕,而應采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具體關押多久會進行
拘留,那么是根據具體案情進行決定的,但是最長時間不可以超過三十七天,也就是說,不管犯人有沒有犯罪,搜只可以進行
拘留三十七天,那么需要進行批捕的,下達批捕命令就可以,沒有犯罪的直接立即釋放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