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中對
離婚的定義解釋為,本擁有夫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情況下解除婚姻關系。而婚姻登記條例中有規定,當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以及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或債務問題,達成共識之后,可以前往當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
離婚手續。
離婚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進行協商,這樣能好聚好散就好聚好散,另一種是矛盾很大,需要到法院去解決糾紛。協議式
離婚是相對簡單的一種方式,花費的時間和金錢比較少,只要雙方當事人到婚姻登記處按要求辦理好手續之后,登記機關會當場發
離婚證,
離婚協議即時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雙方正式結束婚姻關系。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是有要
離婚的決定,但是因為對子女日后撫養問題,或者對財產、債務等問題沒有協商好,無論哪一方都不愿意做出讓步的話,協議
離婚就要很長時間才能完成,直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還有一些情況是會影響到雙方協議
離婚時間的,例如雙方做了
離婚的決定,各種問題也已經商量好,但是因為辦理
離婚登記時資料不齊全而無法完成登記的,準備資料的過程也需要花費一些時間。辦理協議
離婚之前,當事人雙方應該準備好這些資料: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屬于哪種居民類型的就要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例如是內地居民的就要提供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如果是華僑的就要提供護照和居留證,如果是港澳居民的就要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證和內地通行證;另外,雙方要提供結婚證,證明兩人本來的合法婚姻關系;還有雙方簽字的
離婚協議書和兩人證件照片。雙方當事人準備好上述材料之后,就可以開始進入辦理協議
離婚的流程了。雙方一同到當地,也就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
離婚;然后雙方填寫
離婚聲明,簽名;接著仔細閱讀和明確婚姻協議書的內容,沒有異議的就簽字;最后登記機關對資料進行審查,確認沒問題之后,就會正式登記,發
離婚證。當雙方當事人解決以上問題之后,辦理協議
離婚其實只需要很短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