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
撫養權歸屬問題1、孩子跟生母一起共同生活,就獲得了孩子的
撫養權了,那么另外沒有獲得
撫養權的一方就需要承擔孩子的生活費用,包括日常的生活費、一般性的教育費、一般性的
醫療費等費用,如果生父不愿意承擔撫養義務,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強制
執行。2、如果是獲得
撫養權的一方如生母與他人結婚的了,繼父可以選擇是否承擔子女生活費,承擔子女的生活費不是法定的義務,如果是繼父愿意承擔,那么生父就可以請求減少自己撫養費的給予,但是必須通過生母的同意。如果繼父不愿意負擔孩子的撫養費,也不能強迫他支付。3、很多未成年人生子后,因為家庭原因或者沒有能力撫養孩子,可能會選擇將孩子送養給他人,那么他人合法收養孩子后,孩子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就從收養關系合法那天解除。子女對親生父母以后就沒有贍養義務了。4、對于
撫養權的最后歸屬,在很大程度上還是要遵循孩子的意愿,但是對于一些年紀比較小,認知和分辨能力還不是很成熟的情況下,父母或者法院要從實際考慮,從最有利于孩子健康生活的角度出發確定撫養人。當孩子能夠辨別是非,能夠適當照顧自己時,如果想要與另外一方共同生活,即可以與共同生活的一方協商更改
撫養權人。二、撫養費的標準是什么我國婚姻制度對于孩子
撫養權的具體金額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是根據個人情況收入再根據一定的比例承擔。對于具體的內容也沒有很細致的規定,因為從孩子出生到孩子成年或者能夠獨立生活,是漫長的一段時間,任何人都沒有辦法決定這期間會發生任何事,產生多少費用。一般情況下,撫養費是按照月收入總數的20%到30%的比例進行支付,如果要撫養多個子女的,可以再此基礎上有所增加,但是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