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由于工作地點的變化等原因常常在房屋租賃
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要退房,為了挽回經濟損失,他們通常會考慮轉租,這個時候就需要簽訂一份轉租
合同,那么房屋轉租
合同有什么效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房屋轉租
合同有什么效力
房屋租賃
合同效力如何要區分具體的情況,以下三種情況下是有效的:一是經出租人同意,二是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可否轉租,三是次承租人善意的情形。
(一)出租人明確同意承租人可以轉租。《
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民法領域內法無禁止則為有效,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達成合意并且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轉租
合同有效。
(二)原租賃
合同對轉租問題未明確約定,承租人轉租,此屬有效
合同。即使房屋轉租
合同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但原則上不直接導致轉租
合同無效,出租人可以解除與承租人之間的
合同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次承租人善意。原租賃
合同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轉租。次承租人不知承租人無權轉租,與承租人簽定轉租
合同,如對出租人的利益未造成損害,依
合同自由原則及
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則該自行轉租關系僅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系,雙方合意的達成即成立
合同并為有效
合同,這也正是我國法律公平、誠信等現代司法理念的體現。此屬有效
合同。
二、什么樣的房屋轉租
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是法律對于民事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只有出現嚴重的違法情形時才會導致無效,那么什么樣的房屋轉租
合同無效呢?法律規定的主要有這兩種:一是房屋本身就是違章
建筑,二是轉租
合同期限超過了
建筑物使用期,詳細介紹如下:
(一)違章
建筑的轉租。法律規定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
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
合同無效,此時轉租
合同由于基礎法律關系的喪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據。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二)超過
建筑物使用期的轉租
合同。租賃期限超過臨時
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建筑物的使用期與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相關,一般是70年,超過部分由于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收回或者繼續繳納使用費,房屋轉租
合同無效。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交付租金是承租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
合同,房屋轉租
合同也會因此而無效。
由此可見,商鋪的使用者在簽訂轉租
合同時,應查明原商鋪租賃
合同的有效期限,只能在租賃
合同的有效期限內簽訂轉租
合同。如果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屬于無效,作為次承租人的商鋪使用者的權利將得不到保障。不過,如果因為轉租人的原因導致次承租人的租賃權受到損害的,次承租人可以根據轉租
合同的約定,要求轉租人賠償損失。
個人之間的轉租關系比較簡單,涉及的具體也不多,需要的注意的是商鋪的轉租問題,如果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屬于無效,作為次承租人的商鋪使用者的權利將得不到保障。因此在簽訂轉租
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的情況,盡量在
合同中做出約定。以上就是對“房屋轉租
合同有什么效力”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