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
違約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一、根本
違約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判斷
違約是否導致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根本
違約,一般應綜合考查以下因素:
1、
違約部分的價值或者金額與整個
合同金額之間的比例
在不適當履行中,如果賣方交付的不符合約定的標的物的價值占全部
合同金額的大部分,一般可以認定為構成根本
違約。
2、
違約部分對
合同目標實現的影響程度
違約部分的價值盡管不高,但其對
合同的實現有著重大影響。如成套設備的某一部件或配件的瑕疵造成的設備無法運行,此時,這一
違約也可以認定為根本
違約。
3、在遲延履行中,時間因素對
合同目的的實現的影響程度
4、
違約的后果及損害能否得到修補
即使
違約行為十分嚴重,可能導致剝奪受害方所期待的東西,但如果這種
違約是可以修補的,一般也不認定其構成根本
違約。
5、在分批交貨
合同中,某一批交貨義務的違反對整個
合同的影響程度
如果該
合同是可分
合同,即某一批交貨義務的違反并不影響其他交貨義務的履行,則對某一批交貨義務的違反一般不構成根本
違約。如果該
合同是不可分的,如某一成套設備的組裝部分分批交付,則某一批交貨義務的違反將導致整個
合同目的的無法實現。
6、在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期待通過
合同而達到的交易目的往往無法實現
如果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是由于一方當事人的
違約行為所引起的,則這種
違約行為應屬于根本
違約,
合同可以解除。
二、
合同根本
違約后該怎么辦
根本
違約已經使守約方實際上剝奪了另一方當事人根據
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因此,筆者認為一方根本
違約后,實際履行或中止履行對于守約方已毫無意義,所以守約方可采取的救濟措施有損害賠償、宣告解除
合同、承擔利息等。
(一)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公約規定的一種主要的
違約救濟方式。一方當事人違反
合同應負責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
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賠償損失的范圍,一般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和為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
合同履行后可能獲得的利益。土地。但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在訂立
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
合同預料到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二) 解除
合同
解除
合同是
違約救濟方式中最嚴厲的救濟方式,它將對
合同雙方當事人產生一系列重大影響。當對方當事人根本
違約后,守約方可以宣告解除
合同。《銷售
合同公約》第26條規定,宣告
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才開始有效。
(三) 承擔利息
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價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額,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這些款項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礙其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
根本
違約與一般
違約不同,在根本
違約的情況下可以說問題是比較嚴重了,可能會直接導致另一方的
合同目的落空,從這點上來看對另一方的利益也是會造成很大損害的。于是,往往在根本
違約的情況下,
合同很難繼續履行下去,而另一方也可以要求
違約方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