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嫌疑人批捕由檢察院誰決定?一般要將提請
逮捕的材料報檢察院批捕科,對材料審查后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案件要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二、
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
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行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批準、決定
逮捕的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
逮捕。只有嚴格掌握
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癥、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周歲的兒童。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三、
逮捕決定書包括哪些內容?批準
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符合
逮捕條件,決定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所制作的答復公安機關的文書。批準
逮捕決定書屬填寫式文書,共分三聯。第一聯是存根;第二聯是副本(入檢察卷);第三聯是正本,送公安機關。各聯內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制作要求基本相同。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有
逮捕必要時,可以準備材料申請批捕。一般案件是由檢察院內部的
逮捕科審核,然后交給檢察長簽字確認。公安機關拿到批捕文書后要立即
逮捕嫌疑人,將其關押。如果檢察院不予批準
逮捕,應該說明理由,公安機關無異議的馬上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