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之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的,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分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親屬)和第二順位繼承人(旁系親屬);遺囑繼承則是由被繼承人親自訂立遺囑,由當事人在場(過其他第三人在場)包括卻不限于紙質遺囑視頻遺囑等,遺囑需要被公證處公證真實有效。
上面提到的繼承的方式,現在有人問了,有繼承資格卻不想繼承
遺產的,可以嗎?答案是肯定的。其中有規定指出法定
遺產部分包括那些,那么就詳細說說:
沒有遺囑情況下的直系親屬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部分
遺囑繼承忽略沒被處理的部分
遺產共有人共有人
遺產的部分
通過上述條件可以看出
遺產繼承人是可以放棄自己繼承資格的。下面來說說除了自己主動放棄
遺產資格的情況下,還有什么情況沒有繼承資格的:
被依法解除繼承資格情況: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殺害其他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篡改遺囑等極其嚴重行為的)
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自己放棄繼承并且書面確定
現在我們在看看放棄
遺產繼承的步驟和后果: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重要民事權利之一,他既有資格行使這種權利接受
遺產繼承,也可以放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權只能是在
遺產分割以前繼承
遺產以后這中間段,繼承方以明確表示表達不接受被繼承人的
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明示時間段應當在繼承開始后、
遺產分割前作出。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可以通過書面表達,也可以通過口頭表達,并且有證據證明放棄
遺產的。
繼承權的放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表示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親自表示。不能代理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作出表示放棄
遺產。
(2) 放棄繼承
遺產后的相關其他責任也被同時放棄
(3) 放棄繼承從繼承開始時間計算。
(4) 繼承人是在訴訟中選擇放棄繼承權,法院制作筆錄并且由繼承人簽名放棄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的后果是,自己放棄繼承的部分則由其他法定繼承人代為繼承。
放棄繼承權后,在
遺產分配前可以反悔,
遺產分配后不可以反悔。
所以想要放棄
遺產繼承的小伙伴,一定要考慮清楚以后會不會反悔。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