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職后勞動
合同解除勞動
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
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于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
合同。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于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于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
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
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
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二、辭退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
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在雙方確定了勞動關系后,雙方也是可以通過簽訂勞動
合同來規范對方的行為,并且會在勞動
合同中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工作薪資等信息,如果勞動
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也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申請,但是用人單位提出解約就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