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報案期限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可以通過看其他的相關時效可以得知時間拖著越久越不利:24小時內:交警在處理完現場事故后,應該在24小時內將事故信息錄入
交通事故信息系統;交警在從現場撤離后24小時內向事故當事人進行詢問并且筆錄。1天之前:交警會提前約定雙方調解,當事人有事不能參加的情況下,提前一天告知交警另行通知時間。2天之內:交警應該在2天之內將收到的檢驗鑒定報告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提出回避的,警察要在兩天內通知申請人。3天以內:交警在現場采集的證據應在三天內向有關部門提出鑒定申請,尸體檢查也要在三天內。肇事逃逸車輛自查封起三日內送往鑒定處申請鑒定。當事人雙方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在調函下來三日內將肇事車輛事故檔案提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通知事故當事人和解應在三日內提前通知時間、地點。公安機關扣押機動車駕駛證自扣押期滿歸還之日期三天內,解除扣押狀態。當事人未在事發現場報案,回頭報案自首的,公安機關應在三日內處理問題。5天以內:公安機關在事故結果檢驗鑒定結論下來之日起五天內向當事人退還扣押車輛、駕駛證。公安機關在五天內制作出事故認定書以及
交通事故認定報告。公安機關在事故確定之日起五天內向當事人作出處罰。
交通事故中止時,或者當事人一方昏迷至死亡的,在五天之內制定
交通事故認定書和
交通事故證明。上級公安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在五日內向原單位進行審核,原單位應在五日內提交有關資料。7天之內:
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七天內,辦案民警和輔警要向相關管理部門提交
交通事故處理報告。
交通事故中的尸體七天內無人認領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應在報紙媒體上登報告知。10天內:尸體檢驗結束后,公安機關應該制作尸處理通知書并且通知家屬在10內將死者送去火葬。公安機關應該在現場調查之日起的10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肇事逃逸車輛在查獲之日起10天呢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案件沒偵破時受害人當事方要求出具認定書,應在10內制作出并送到受害者手里。當事人對賠償有爭議時,應在收到復核結論維持原判十日內提起申請。公安機關在規定時間進行調解(受傷治療終止后、傷殘鑒定出來后,喪葬結束之日開始,財產損失則是確定損失以后)10天內制作事故認定書。20天內:檢驗鑒定鑒定期限為20天內。30天內:登報尋尸體認親30天沒有消息的,提取相關識別檢材,上報上級申請處理尸體。棄車無主車輛30天內無人認領,公告3個月依然無人認領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扣押事故相關物品不得超過30天(駕駛證除外),肇事逃逸司機自一個月內沒抓到上網通緝,抓到后解除通緝公告。上級公安機關在受理復核審查之日起30天內起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 故認定、證據、事故責任等進行審查并得出結論。60天內:檢驗、鑒定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是可以中止的,但是這個時間不能超過60日。整體來說,發生
交通事故應第一時間報案,越拖著對自己越不利。遇事別著急別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