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
專利可以撤銷嗎這個答案是肯定的。我國的《
專利法》就有這樣的規定,如果
專利權還沒有被授予,那申請人是可以在此之前隨時撤回原申請的。如果要撤回申請的
專利,原
專利申請人就要向相關的
專利行政部門去提交要求的書面聲明。聲明里面,就需要寫明申請撤回的
專利名稱,申請的號碼,以及申請的日期。那么,相關的
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撤回
專利申請的聲明文件后,就會進行審核處理,最后出示公告。這一種
專利撤回的行為,我們通常稱為明示,也就是申請人主動、積極地去做撤回的申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關部門已經準備好了
專利申請相關資料文件的印刷工作,如果申請人此時做出撤回申請,那么還是可以獲得批準,但是
專利申請文件就會隨著撤回的聲明一起公布出去了。如果可以爭取在相關部門準備好資料文件之前提出撤回申請,那么還可以另外再提出新的相同的申請。《
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
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
專利申請。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
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
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
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第三十五條
發明
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還有另外一種情形,我們稱之為默示,就是說申請人是被動、消極地撤回原來的
專利申請。這一點怎么理解呢?我們來舉這樣一個例子:比如:
專利局在對申請的
專利進行審核后,發現有一些問題需要申請人澄清,于是向申請人發出通知,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做出答復。如果申請人沒有按照規定時間做出答復的話,也會被看作是放棄
專利申請,也就是撤回
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