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
合同文本管理辦法 大連市
合同文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行
合同文本制度,規范當事人的簽約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
合同文本的制訂、發布、印刷、發放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
合同文本,是指買賣
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
合同,借款
合同,租賃
合同,融資租賃
合同,承攬
合同,建設工程
合同,運輸
合同,技術
合同,保管
合同,倉儲
合同,委托
合同,行紀
合同,居間
合同和擔保
合同等
合同的示范文本和格式
合同文本。
第三條 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本辦法,負責所在行政區內
合同文本的推行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合同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并發布,或由工商行政管理與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制訂、發布。
格式
合同文本,由行業或企業依據自身特點和特殊要求自行制訂,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定、編號后予以發布。格式
合同文本只限行業或企業內部使用。
第五條 國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發布或國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會同國務院、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訂、發布的
合同示范文本可繼續使用。
第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發布的
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訂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訂、發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發布的
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訂的,由原制訂機關修訂,修訂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編號后,由原發布機關發布。
第七條
合同文本需要廢止的,由原發布機關宣布廢止。
第八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的經國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審定、編號、發布的
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監制;行業和企業制訂的格式
合同文本,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合同示范文本的發放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
發放
合同示范文本可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收取經濟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的通知》
執行。
第十條 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
合同文本的保管與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工商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行業或企業印刷格式
合同文本未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的;
(二)非發放單位和個人在市場銷售
合同文本的;
(三)當事人擅自制訂、印制
合同文本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關于《大連市
合同文本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大連市出臺這樣的管理辦法也是為了使
合同文本規范化,規范
合同雙方的簽約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合同雙方應該在管理辦法的指導下進行
合同簽署行為,相關部門也應該根據辦法指引來審核
合同文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