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如何認定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如何認定
(一)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的界限
在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中,有的造成火災、爆炸、中毒等嚴重后果,因此,同時也觸犯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對此,要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二)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嚴重后果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并非凡是駕駛機動車輛造成嚴重后果的,都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有的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兩罪的區別在于:
1、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交通肇事行為必須是發生在交通管理的范圍內,例如,駕車行駛在公路上、城鎮街道上或胡同(里弄)里,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般發生在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其他作業的場所。
3、交通肇事罪是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結果,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是違反與生產、作業有關的規章制度的結果。
因此,在公路交通管理的范圍之外,駕駛機動車輛從事某種作業,如貨運汽車在貨場卸貨,在倒車時司機未注意觀察車后的情況,將一工人擠死,該司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三)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有關單位不重視勞動者的安全,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事故的情況。設置本罪名意在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懲治違反《勞動保護法》的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是針對職工(勞動者)違章作業造成事故進行懲罰。
(四)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與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的區別
(1)發生的場合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一般發生在業務活動中,具有業務過失性質;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則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日常生活不夠小心謹慎而導致嚴重后果,屬于普通過失。
(2)主體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廠礦企業的職工和鐵路、航空職工;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3)行為特點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通常違反業務規章;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通常違反生活常理。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依照我國《刑法》第134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尚無關于此罪的明確。在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中,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
(1)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
③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在對重大責任事故罪作出認定的時候,需要注意區分此罪與交通肇事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等罪名。尤其是重大責任事故罪與交通肇事罪,有些時候雖然從表面上看,確實是交通肇事比較嚴重的情況,但實際這樣的行為其實是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實施的,那么就應該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而不再是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