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犯罪法律流程批捕是什么?刑事犯罪法律流程批捕是: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二、檢察院的辦案程序1、 受理案件的范圍和案件來源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案件
管轄范圍的分工
執行。2、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人民檢察院對于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分別情況,進行處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制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執行。3、偵 查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準后實施.偵查計劃的內容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偵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偵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于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復制。4、偵查終結對于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
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
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后,分別制作《
起訴書》、《免予
起訴決定書》、《不
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并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批捕是有著非常詳盡嚴謹的流程的,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必須按照相應的批捕流程
執行。需要注意的是,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
執行批捕的過程中涉及到的每一個環節都是有著相對應的處理時限的。如果沒有極特殊情況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高效準確地給出偵查或者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