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
交通事故后,大家一定要記住,要立馬報警,并保護現場,讓警察來處理,并看到第一事發現場,然后能準確的確定出是誰的責任,并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對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一方不服氣該怎么辦呢,下面我就來跟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對
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公安交通部門在接到
交通事故的報警后,要立即趕往事故現場,根據事故現場的情況,勘驗、檢查、調查相關情況,給出結論,
交通事故認定書盡早下來,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
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要寫明事故的原因和具體經過,還有是誰的責任一定要寫明,并把
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給責任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這場事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可以申請復核,但是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提
起訴訟,但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認定責任人可以申請復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相關規定,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申請重新鑒定:1、當事人對相關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有意義,覺得結果不合理,并且有證據證明認定結果不合理的。2.一方當事人自己委托相關部門鑒定得出的認定書,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認定結果不合理的一般有以下證據也可以重新申請(一)有證據證明相關鑒定機構或者是鑒定人員沒有堅定資格;(二)有證據證明在鑒定程序違法行為;(三)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是不成立的;(四)或者是有證據證明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大家開車一定要小心,遵守交通規則,避免
交通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