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
商標五年抗辯是否合理?“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同時,
商標被惡意搶注建議收集相關證據并且能夠支持《
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那么才能證明
商標被搶注。若被控侵權人若符合《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相關規定,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解決辦法《
商標法》第六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
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
保全的措施。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
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
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
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
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
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
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
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注意事項《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注冊
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
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
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
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
商標的證據。注冊
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
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對于商品的發布和生產是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在同一個行業中競爭是相當的激烈,而且還要預防其他行業跨行業,因此對于商品的發布必須要眼疾手快,時間就是金錢,如果只是注冊個
商標就要花費這么久,那么該商品就有可能被趕超,因此需要盡快解決搶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