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
合同是什么?保管
合同又稱寄存
合同、寄托
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時期或一段時間后歸還原物,寄存人按約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費用的
合同。它屬于一種提供勞務的
合同,提供勞務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二、保管
合同主要特征是什么1、保管
合同是提供勞務的
合同。保管
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
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2、保管
合同是實踐
合同。就保管
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民法典》[2]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
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
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
合同。4、保管
合同以標的物交給保管人為成立要件,但保管
合同不以保管人獲得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三、保管
合同種類有哪些通常我們可以將保管
合同分為一般保管
合同與特殊保管
合同,同時特殊保管
合同又包括消費保管
合同與法定保管
合同。1、一般保管
合同就是在通常情況下的保管
合同,即寄存人根據其與保管人的約定而將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處,并于
合同終止時取回保管物的
合同。2、消費保管
合同又稱不規則保管
合同、種類物保管
合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當事人雙方約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權,而僅負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寄存人的義務的
合同。3、法定保管
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成立的保管
合同。當事人之間只要具備法定條件,就形成保管
合同關系,不需要當事人另行約定。法定保管
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館、餐飲店、浴室和法定的經營者,寄存人則是顧客。4、法定保管
合同的規定,主要在于保護作為顧客的消費者的利益,提高相關服務行業的服務質量。在法定保管
合同中,保管人負有當然的保管義務。只要攜帶的物品在保管人處毀損滅失,無論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論保管人有無過錯,保管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對于顧客攜帶的貴重物品,如顧客未予聲明且未交給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負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保管
合同一種合約式的代理
合同,主要是雙方當事人對于約定一方代為管理另一方的物品,并且規定了保管的時間和物品的基本情況,在約定的時間到期時
合同終止被保管人取回自己的物品,一旦在保管期間物品發生損害保管人就要根據
合同規定給予被保管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