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能否視為債權轉讓通知1、法律并未對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進行明確,訴訟也可以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對于通知應以何種方式進行,法律并未加以明確。在這里,通知系單方的法律行為,通知方式并無嚴格限制,可以是口頭通知、書面通知,也可以是登報形式,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只要債權人實施了有效的通知行為,債權轉讓就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以直接
起訴方式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法律并無禁止,眾所周知,在私權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此外,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提交的
起訴材料包括了《債權轉讓
合同》等原告取得債權的憑證,貴院受理本案后,已向被告侯某及羅某送達了
起訴材料及開庭傳票等,被告已經知曉債權轉讓事實。因此,債務人侯某、羅某收到原告提交貴院的債權轉讓
合同等取得債權的憑證,應認定為被告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2、該債權轉讓并未增加被告的負擔,并未損害被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路某受讓贛州市某理財中心對侯某、羅某的債權,系經贛州市某理財中心合伙人會議決議一致通過,并簽訂了相關《債權轉讓協議》,協議中相關條款之約定,并未損害被告侯某、羅某的合法權益,沒有增加其負擔。即便被告侯某認為其未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原告通過訴訟途徑
起訴被告侯某、羅某也應視為對債務人侯某盡了通知義務。3、部分地方已出臺明確規定,認為“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
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正是基于“訴訟”可以作為債權轉讓的有效“通知”方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京高法發[2007]168號)第20條認為,“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
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法院應該在滿足債務人舉證期限后直接進行審理,而不應駁回受讓債權人的
起訴。”4、從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的角度而言,也應認定贛州市某理財中心與原告路某的債權轉讓對被告侯某、羅某已發生法律效力。如貴院以贛州市某理財中心在
起訴前雖然通知被告侯某但其未簽收為由駁回原告路某訴訟請求,那原告路某只有在書面通知被告侯某后再次對其提
起訴訟,這無疑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
起訴時可以作為債權轉讓通知,因為法院并沒有明確規定債權轉讓可以用什么方式,但是通知到位對方,并且對方履行義務就可以,那么也是可以通過書面的、口頭的、或者登報額形式。具體大家用那種方式,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一下。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