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階段的
管轄根據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如果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
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據此,勞動爭議的仲裁
管轄,如果職工和企業都在同一個轄區,那就由所在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如果企業和職工分別屬于不同的轄區,則以職工的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
管轄,即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為
管轄地。但是上述規定,往往出現不方便職工的情形發生。比如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設立了一辦事處,以北京公司的名義在上海招聘了職工,工資由北京公司發放。如果發生爭議,按照上述規定,就得由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對上海的職工提起申訴是極其不方便的。所以,勞動部曾下發文件對此類情形作出新的解釋,規定可以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勞動
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這樣
勞動仲裁的
管轄就出現了幾種情形,一是工資關系所在地,二是勞動
合同履行地,三是勞動
合同約定的
管轄地。另外,由于設區的市往往設置有市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時各轄區又設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內部的規定,同一市的企業,有的可能屬于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有的則屬于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二、訴訟階段的
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所以,在訴訟階段,勞動爭議案件的
管轄只有兩個選擇,一是用人單位所在地,二是勞動
合同履行地。據此,原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自由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值得注意的是,勞動爭議案件在訴訟階段的
管轄地與
勞動仲裁時的
管轄地沒有任何必然的聯系。也就是說,訴訟階段不是以
勞動仲裁機構的所在地法院為
管轄法院。比如: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設立辦事處,并以北京公司的名義招用勞動者在上海工作,由北京公司簽定勞動
合同、發放工資。如果職工在上海提起
勞動仲裁,裁決后用人單位不服,可以在北京公司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此時,勞動者得跑到北京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應訴。筆者建議,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勞動者完全可以爭取主動,搶先到自己認為合適的法院
起訴(即使勞動者認為裁決是合法公正的),比如在上海有
管轄權的法院提
起訴訟,即使單位在北京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
起訴訟,按照規定后受理的法院應該將案件移送先受理的法院審理。假如北京公司沒有
起訴,而勞動者又認為
勞動仲裁裁決書合法公正,那么可以選擇撤訴,從而使
勞動仲裁裁決恢復法律效力,避免勞動者跑到北京應訴的風險發生。在對勞動爭議進行處理的時候,有些勞動爭議法律要求必須要先申請進行
勞動仲裁,之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那么才能依法提起勞動訴訟。所以在說到勞動爭議
管轄權問題時,就要注意區分
勞動仲裁階段的
管轄權和勞動訴訟過程中的
管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