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辦
離婚手續
一、辦理
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協議
離婚不成
起訴離婚的,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最近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院
起訴離婚!
相關法律知識:
辦理
離婚登記,須提供如下證件:
(1)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失業者還須持失業證)。
(3)雙方
離婚介紹信。
離婚介紹信應由:有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村民和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從業人員、失業人員等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 (跨區應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鎮婚姻登記專用章。)
(4) 雙方各自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各自陳述
離婚意愿及原因。
(5)雙方達成協議的協議書,是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
債權債務處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等作出的文字協議。
(6)雙方的《結婚證》(二份)。如《結婚證》遺失,需申請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補辦手續詳見《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書)須知》。
異地訴訟
離婚
1、夫妻一方在外地超過一年
在這種情況下,異地辦理
離婚的手續是:原告在戶口所在地而被告已離開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提起
離婚訴訟的一方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2、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
在這種情況下,異地辦理
離婚的手續是: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
在這種情況下,異地辦理
離婚的手續是:由提起
離婚訴訟的一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4. 軍人
離婚
在軍人
離婚的情況下,異地辦理
離婚的手續根據以下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1)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
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在這種情況下,異地辦理
離婚的手續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
此種情況下,異地辦理
離婚的手續是: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夫妻的情感關系如果破裂了,是可以向法院申請
離婚判決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一大主要原因就是異地,因此,我國對于異地
離婚也是有相關的法規的。只要當事人攜帶好規定的材料去有關部門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就行了。
離婚還是要謹慎考慮,切忌意氣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