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條款
1.明知發生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
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
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
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
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
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
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
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
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
交通事故逃逸行為,并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二、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以上8種情況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
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
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
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
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發生
交通事故時,筆者建議第一時間報警處理,同時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對事故現場拍照保留證據,以免產生更多的糾紛。而逃逸行為是非常不可取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科技技術發達的今天,一旦逃逸,必定會面臨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