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了能解除勞動
合同嗎?女職工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并非萬能的保護傘。對處于“三期”內的女職工,《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并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處于“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懷孕女職工如果符合過錯性解除的相關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仍有權依法解除。一、用人單位能解除懷孕女職工嗎?法律法規一貫重視對女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對解除懷孕女職工,有很多限制性的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
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
合同。《勞動
合同法》對女職工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作了更加嚴格的特殊保護,明確用人單位不得依《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也就是說,即使女職工存在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重新調整工作仍不勝任工作;
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并無法協議一致、經濟性裁員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只要她處于“三期”內,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辭退處于“三期”的女職工,就屬于違法解除。二、違法解除懷孕女職工,有什么法律后果?依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關系“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是否繼續勞動
合同的選擇。因此,如果懷孕女職工權衡利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如果懷孕女職工不想或者不愿意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但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賠償金。關于賠償金標準,《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勞動
合同時每位職工的權益保障利器,因此在任何企業或者單位都會進行簽訂勞動
合同,在工作期間如果是單方面的解除勞動
合同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孕婦要解除勞動
合同也是需要遵守勞動
合同的規定以及法律,不能隨意的解除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