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重新鑒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重新鑒定的規定是怎樣的?有些民事訴訟案件比較復雜難以判斷的時候就需要找鑒定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然而當事人對于法院提供的鑒定結果有意見或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是可以向法院提起重新鑒定的,那么對于民事訴訟法重新鑒定我國法律又有哪些規定,下面的我們為您簡單介紹一下。
一、民事訴訟法對于申請重新鑒定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二、關于重新鑒定的其他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鑒定的相關規定,如符合法定條件,可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十九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鑒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以上就是我們對于民事訴訟法重新鑒定的總結,所以當當事人對于鑒定結果有意見或者意見不一樣的時候,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當事人有權利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重新鑒定。民事訴訟法重新鑒定即維護了當事人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也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