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
離婚變真
離婚怎么辦?
假
離婚變真
離婚的話,原本
離婚協議的內容沒變,只是雙方的感情和協議變了而已。
離婚無所謂真假,領了證就意味著
離婚,法律上不可撤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以及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
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
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
離婚證。”
據此,我們認為“自愿”才是
離婚的生效要件,只要雙方自愿同意結婚或
離婚,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了婚姻登記即有效,而不問婚姻背后的真實意圖。此外,《婚姻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只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和因脅迫結婚的可撤銷情形,并沒有賦予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確認虛假合意結婚或者
離婚效力的權利。
本著婚姻自由的原則,在婚姻登記管理相關行政法規的演變過程中,也進一步反映出了國家已經不再干預當事人
離婚的內在動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
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
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現生效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已經取消了上述規定。因此,當事人想以虛假
離婚為理由,請求民政局撤銷
離婚登記也沒有法律依據,更不用說通過行政訴訟方式撤銷
離婚登記了。
由此可見,
離婚無所謂真假,只要是雙方自愿的,且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登記手續,就意味著
離婚,法律上是不可撤銷的。雖然目前存在著一些夫妻為了購房、申請福利等“假
離婚”,但實際上這是不可以的,一方面,隱瞞了自己的真實情況,另一方面也是對他人的一種不公平,因此不提倡假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