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
商標搶注判定標準是什么?
一、國外
商標搶注判定標準是什么?
1、他人
商標在系爭
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
2、系爭
商標與他人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3、系爭
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服務與他人
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原則上相同或者類似;
4、系爭
商標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
商標的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系爭
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的,應自系爭
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二、
商標搶注中證實
商標影響力的證據是什么?
證明
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可以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該
商標最早使用時間和持續使用情況等相關資料;
2、該
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服務的
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帳單、進出口憑據等;
3、該
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服務的銷售區域范圍、銷售量、銷售渠道、方式、市場份額等相關資料;
4、該
商標所有人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戶外等媒體發布的商業廣告、宣傳資料及上述媒體中所有涉及到該
商標的評論、報道、宣傳等資料;
5、該
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服務參加展覽會、博覽會、拍賣等商業活動的相關資料;
6、該
商標的獲獎等商譽資料;
7、其他可以證明該
商標有一定影響的資料。
三、哪些材料能夠證實
商標搶注行為是不正當的?
1、
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有貿易往來或合作關系;
2、
商標申請人與在先
商標使用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地域范圍;
3、
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發生過其他糾紛,可知曉在先使用人
商標;
4、
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有內部人員往來關系;
5、
商標申請人具有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響
商標的聲譽和影響力進行誤導宣傳,脅迫在先使用人與其進行貿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
6、他人
商標具有較強獨創性,系爭
商標與之高度近似;
7、其他可以認定為不正當手段的情形。
綜上所述,現在我國企業在國外發展的很多,在國外競爭的時候,得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并保護好自己的
商標以免被搶注。對
商標搶注的判定,應該把握幾個方面,從客觀表現上有不正當注冊
商標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出于盈利目的。其后果導致
商標使用人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