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一項刑事強制措施,這項措施對偵查機關非常有利。
新《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
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
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情形有兩種:第一種情形是重大賄賂犯罪,衡量“重大”與否的標準有3個,賄賂數額50萬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第二種情形是嫌疑人在當地無固定住所。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
一、適用監視居住的必備條件
監視居住的必備條件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監視居住作為
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
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
取保候審措施,可以采取監視居住;
第二,監視居住作為
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
逮捕條件,具備5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由此,監視居住替代
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據有三個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實行羈押違背人道主義原則;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監視居住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
三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為了避免超期羈押,實行監視居住。第一個方面體現對有特殊情況的人的關照和對人權的保障,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后兩個方面體現出及時懲罰犯罪和實現國家刑罰權的要求。
二、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是指具備適用監視居住必備條件的同時,要啟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必須滿足的額外條件,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
第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
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條件欠缺,沒有固定的住處,使得客觀上不能
執行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一種補充辦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處,客觀上可以
執行監視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種性質嚴重的案件,在住處
執行監視居住有礙偵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順利開展偵查活動的必要辦法。
正是存在歸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觀原因與側重于追求偵查活動效率的主觀目的之根本區別,對后者設定了更加嚴格的適用程序,即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防止以有利于開展偵查活動為名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綜合上面所說的,指定居所監視一般都是比較大的案件或者對于其它人有傷害的案件才實施的這一種行為,指定就說明當事人所有的生活都是執法人員的掌控之中,只要證據充分,那么就可以進行抓捕,相反如果沒有證據,那么就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后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