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不予批捕后多長時間放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放人,所謂立即就是當日,最遲不能超過次日。公安機關決定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話,是有著嚴格的辦案程序的,一般會向我國人民檢察院提交出申請
逮捕的呈請書,取得
逮捕證以后再實施
逮捕,但是人民檢察院不一定會對所有的情況都批捕的。
二、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三種情形:
1、被
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
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
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于罪當
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
逮捕的。
三、檢察院不批捕
取保候審之后是否還會被判刑?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和不會判決刑罰。會不會坐牢還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后判決也知道。不過,依據
取保候審的條件來說,能夠
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罪行較輕的,判決也不會太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
綜上所述,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公安機關會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審理后檢察院作出了不批捕的決定后,就應當立即放人,最遲不能超過決定書的次日,但是這并不代表案件已經結案了,可能只是因為證據不夠充分,在必要的時候還是會對嫌疑人
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