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地區
離婚婦女
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怎么處理
離婚的女人與其他村集體資格的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并不因女人
離婚就喪失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根據《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土地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均可參與分配。《關于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5、
離婚、喪偶婦女及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1)農村婦女婚后戶籍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其
離婚、喪偶后回到原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2)農村婦女
離婚、喪偶后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補償費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3)農村婦女
離婚、喪偶后與非農戶口男性再婚,如其戶口仍未遷出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4)農村婦女
離婚、喪偶后與非農戶口男性再婚且戶口已轉為非農業戶口,應當認定其不再具有原夫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 婦女
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離婚女人在法律上有著一定的權益,所以在
拆遷的過程中需要自己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權益的維護,但是有關的問題處理容易引發糾紛,因此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這樣自己的利益保障會有法律基礎,但是生活中的此類糾紛經常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