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員工勞動
合同終止勞動
合同是否合理一般情況下,勞動
合同法定自動延期應當理解為勞動
合同期限的自動變更,即事實形成而不需要通過雙方再續簽勞動
合同予以確認。自動順延期間應當理解為在原勞動
合同期限之內。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42條第(5)款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第41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 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可見,即使企業按照第41條的規定可以裁減人員,但對于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企業也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同時,第45條還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有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也就是說,勞動
合同期滿,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勞動
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勞動者退休。例外規定《勞動
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退休員工的勞動
合同的解除,需要一定的期限限制,自己單方面解除
合同,需要提請有關的企業部門,經過審批通過后才可以進行勞動
合同的解除,國家的有關部門在此類問題上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所以有關的 當事人在解決的過程中要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