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
合同與協議的簽訂越來越受重視,人們更多的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依靠往日的人情觀念。在各種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應用的范圍廣泛,但不少人并不明確協議簽訂以后到底需不需要公證。財產分割協議是對財產所有者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協議書,先明確財產分割協議適用的范圍,涉及到財產的分割,最常見的當然是
離婚后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其次,家庭資產龐大的家庭,也會涉及分割家庭財產的情況,大致說來,這財產分割包括夫妻共有財產、合資財產、家庭共有財產、繼承共有財產等。人們認為協議需要公證,多半是因為覺得經過了公證以后的協議才具有效力,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這涉及到協議要經過怎樣的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是公證嗎,還是其他,具體法律效力的實現針對不同類型的協議是不同的。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只要協議能真實的表達有完全的民事方面的行為能力的簽訂雙方的意愿,簽訂的內容是合法的,不會侵犯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并且沒有使用脅迫等手段逼迫某一方擬定協議,當雙方簽字蓋章完畢后,協議就已經具有法律效力了。協議公證的作用在于明確國家的強制性,當然法律也規定了,有一些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法律效力,如父母贈與子女房屋的贈與協議。像最常見的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一般是不獨立出來成為一份協議的,對于夫妻雙方共有財產的分割事項都會在
離婚協議中體現,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
離婚后仍屬個人財產,進行分割的是
離婚協議中包括財產分割也包括子女撫養的事項。并不需要經過協議公證,只要協議合法就具有有約束力,夫妻雙方擬定好
離婚協議書后,就可以帶齊資料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進行
離婚登記了。再說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協議,如果是父母想要分割財產給子女,其實直接簽訂贈與協議即可,家庭內的財產分割多是在兄弟姐妹之間進行,進行公證會使協議的效力增強。一份合格的財產分割協議書上,應該擬定好包括如何分割、分割形式、債務和
違約責任等問題,要進行協議公證的時候,攜帶好財產分割協議書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的公證機構進行協議的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