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變更監護人,監護人可以指定嗎?變更監護人的方式是:如果在14歲以下,可以辦理收養手續。如果要變更監護人,其他有資格監護的人可以提
起訴訟,要求撤銷父母的監護權,同時變更申請人為監護人。監護人是不可以指定的,法律上對于監護人是有著非常嚴格的規定,根據監護順位進行判斷。二、相關法律依據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
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三、其他注意事項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監護人的變更: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一般來說孩子的監護人第一順位就是孩子的父母,如果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或者雙亡,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監護人的變更。如果在孩子的成長期間發現監護人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那么其親屬或者孩子本人都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更換監護人的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