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債的轉讓有哪些限制根據《
合同法》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以下三種:(1)根據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合同債權。包括:基于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生的
合同債權,這類
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基于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
合同權利”。屬于從權利的
合同債權。(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
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愿意向
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
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
合同債權不得轉讓。(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合同債權。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l條就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
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恤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
保險金債權等。二、債權轉讓債權轉讓,是指
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
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
合同債權人因
合同轉讓而喪失
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
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
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
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
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三、債務重組型持有
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
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
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債權轉讓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它有自己的一套流程,債轉讓過程中有很多的事都是需要我們注意的。其中就有關于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等問題,可能大家對于此類問題不是很了解,因此熟悉有關法律知識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