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社會,我國
離婚的人數不斷攀升,而
離婚時所需面對的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就成為了一大法律問題,人們不斷增強對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關注,那么就這個問題,我們來深入了解一下吧。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的是自夫妻雙方領結婚證之日起,至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或
離婚生效之日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兩人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兩人的工資、獎金;或是自己做生意,經營企業、工廠或者其他所得收益;或是擁有
知識產權得到的收益;或是繼承或得到他人贈與所得的財產(此處要求此繼承和贈與需是不指定其中一方所有);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例如兩人共有的汽車,房屋,
股票等。這些是夫妻在婚內所得財產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說完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我們還要鑒別清楚,只屬于夫妻單方的財產。比如說,雙方的婚前財產,例如雙方各自的婚前的存款,是為各自所有;一夫妻其中一人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不屬于雙方共同財產;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只屬于指定的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也是屬于單方所有的;當然,還有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個其他就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當然,在處理上述的法律規定外,其實還可以對雙方婚前財產辦理公證、進行財產約定等方式確定或者協商約定夫妻雙方對于財產的歸屬問題。這樣一方面是可以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另一方面其實也可以更好的對雙方之間的財產進行劃分、界定財產的實際范圍當然,能夠一輩子都不議論這個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一事,不
離婚,才是上上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