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
執行人的分類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
執行人。遺囑
執行人
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遺囑
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
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
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
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
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
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
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
執行遺囑。
遺囑
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
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
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
執行人。
綜上所述,遺囑
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
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
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
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
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
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
執行。
二、遺囑
執行人的作用和權利
遺囑
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
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并且進行合理的避稅和最大限度的實現
遺產的可分配額。
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
執行人可
執行下列事務:
1、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2、清理
遺產;
3、管理
遺產;
4、訴訟代理;
5、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6、按照遺囑內容將
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7、排除各種
執行遺囑的妨礙;
8、為立遺囑人嚴格保守有關的秘密直至終身。
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并不是必須要有一個遺囑
執行人。當然要是需要,那么遺囑人實際也可以在繼承人中選擇一個或者多個來作為自己遺囑的
執行人。《民法典》中允許繼承人同時擔任
執行人,但要求此時滿足遺囑
執行人的條件,那么才能成為遺囑的
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