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到期沒續簽視為自動續簽嗎?是的,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
合同”,認為這一情況應視為續簽。勞動
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
合同期滿后,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
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
合同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 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
合同期滿后對繼續
執行原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 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
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由于“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勞動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于勞動
合同自動續簽的情形,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系的。二、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補償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情形: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
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2、公司降低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
合同的,有經濟補償。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
合同,終止勞動
合同的,有經濟補償。同時,《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可見,主要還是看勞動
合同到期沒續約之后勞資雙方的態度的,勞動
合同到期以后既不是自動解除勞動關系,也不是自動續簽勞動關系。其實在職場當中員工也不應該就這樣處理自己和公司之間的關系的,在公司對勞動
合同續簽的這件事情不聞不問的情形之下,員工自己要主動征詢公司的意見,提早把可能會發生的糾紛避免到最小。